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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
【原文】〖国家事业单位物权的分类〗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析】〖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的认定〗
本条款,实质上将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分成了三个类别的物权系列:第一类是国家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第二类是国家事业单位信托用益物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的权利”的权益;第三类是国家事业单位信托所有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权益。
以上三种物权类型,是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由于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目前正处于试验阶段,一些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可能会一分为二:有的可能会向企业化管理转型,有的或者个别的可能依然保持原体制不变;一些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可能会继续保持原体制不变。因此,有些事业单位的物权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事业单位的物权可能暂时不会变。
◎〖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基本权益〗
一、基本概念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权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依照物权法第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标志着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类型分别为国有资产占用权(用益权)、国有资产用益物权、国有资产信托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单一占有权、国有资产单一使用权等不同类型。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权益,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暗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是指国家投资举办并由国家机关直接领导的有经营权或者无经营权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单位,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比较密切的后勤式服务单位。包括参公(国家机关附属机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四种基本类型,也分为分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简义与繁义的事业单位等类型,或者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它们有着不同程度的投资权益与资产权益。事业单位法人组织需要依法登记注册,自登记之日起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与排他效力。
确认各种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性质与物权结构,区分各种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物权保护的首要的一环。这里面牵涉到国家与单位及其个人的财产权关系,需要一一进行厘清。从物权法第条规定中可见,同为国家事业单位,自主支配和他主支配财产的权利是不相同的。
本条款,实质上将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分成了三个主要类别的物权系列:第一类是国家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占用权利;第二类是国家事业单位信托用益物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的权利”的用益物权;第三类是国家事业单位信托所有权系列,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还可以存在的权益包括国有资产单一占有权、国有资产单一使用权等不同类型。
国家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显著不同特点,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不是以单位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物权价值观,在建立健全和积极推进福利社会主义领域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以计划经济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补充,原则上社会利益优于单位利益、长远利益优于眼前利益、物权价值优于经济价值。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条件与服务对象,通过政府出资、个人购买社会保险服务、募集资金支持和自收自支等各种途径来建设和保护各种国家事业单位,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消费领域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福利社会主义水平。
二、基本类型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物权类型,是国家法人专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项目下的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三种主要类型。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间或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有所不同,需要认真对待。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
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是事业单位财产无偿占有与无偿使用的定限物权。是国家完全专控权、事业单位完全不负财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单位物权。性质上,享有国家财产享用型占有权、享用型使用权两个基本的受专门限制的占用物权,外加财产保管权、保护权、保养权、保有权和职工的特别享受权、劳动分配权。如果有条件外加收益权、处分权,应当由新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原则上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将所得收益上交财政。
2.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也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比纯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要强一些。譬如,国务院政策发展研究中心及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是参照比照公务员的待遇执行的,因此稍微高一些,但本单位几乎没有收益权。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是交叉性概念。所有参公事业单位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但不是全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参公事业单位。如北京师范大学及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不是参照比照公务员的待遇执行的,因此待遇稍微低一些。
3.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信托用益物权,简称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是国家法人大部分集权、小部分放权的一类不太稳定的制度信托定限物权。文化类、服务类和物质类的各种事业单位都有,在事业单位三大物权系列中居于中间或者中级的位置,在单位占比上应当是最大的,在人员占比上应当是较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渡到40%左右拨款的档次上来,而第二步即最后一步之财政不拨款形式基本上还没有迈出,因此这一类物权对象应当是单位最多的。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定量分析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定性分析为简义的和繁义的国家事业单位。
官方和通论上比较通行的划分,是全额拨款、参公待遇、财政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种类型。其中,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全部单位和绝大多数业务项目是非经营性的,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是半拨款半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经营性的。但是,国家对于完全经营性事业单位不等于从头到尾产不投资或者全部不拨款、不扶持的,原则上每个事业单位应当是独资类型的,一些相对困难或者遇到困难的事业单位,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进行扶持。
事业单位的类型,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
6.专家观点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认为,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的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这就需要通过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15~116页)
以上概述,简明扼要,易懂易记。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商榷。以上所指“处分财产”,是包括哪些财产?是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吗?
第一类,应该说,故宫博物院对于绝大多数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尤其是所有的文物。但是,故宫博物院的门票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这种动产物权,有可能要与不动产区别对待了——可能要按照第二类的办法进行处分。故宫博物院如果实行绩效工资制,这些营业收入,可能会在上交国家税利以后,用于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奖金,改善职工福利。
第二类,“经过审批”是指法定的审批程序,而审批的程序、对象、指标,是对于事业单位的限制,同时,对于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也应当有所限制。哪些在可以处分范围之内,哪些不能处分的,应当分辨清楚。这一点从下一类来分析。
第三类,既然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一定要分清哪些财产是可以处分的,哪些是不可以处分的范围。总之,事业单位能够处分自己所占用财产的范围,应当局限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即使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于处分事业单位财产,肯定要比处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严格得多。这是由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的性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与物权关系的变动,将会持续地进行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至关重要。
到底是减员增效为主还是事业改制为主,如何解决冗员过多和退休双轨制问题,所有这些是需要统筹兼顾的重大事项。广大群众对于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早已深恶痛绝,说明了这种改革开放很失败。事业单位多次体制改革之后,在职人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据说增加到五千多万人的巨大规模了。任何的改革开放,包括事业单位的改革开放,以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为代价,这绝对不是一件好事,也是国家事业单位物权关系错乱的重要标志!
◎〖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
国家事业单位的类型,依据财政类型划分,参公、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4种基本类型;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依据物权类型划分,可以划分为定限占用物权系列、信托用益物权系列和信托所有权系列,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主要定义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国有资产,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
事业单位法人的甄别意义重大。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经费来源,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组织主体。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其实与事业单位法人是同一个概念。
有时候容易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法人单位混淆在一起,甚至于与国家法人混淆在一起,这就会导致物权主体不清及其他一系列问题发生。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来衡量各自的物权身份与地位很有必要。否则,就会直接直接损毁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后果肯定是不堪设想的。
下面从含义上再作进一步的分类。
一、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
国家事业单位,分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也可以分为简义的和繁义的事业单位,在定性与定量分析上不能等量齐观。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模式,大多数应当是维持在一种水平之上,少数单位有加物权或者减物权的甚至于升级或者降级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展与客观条件,取决于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
某些事业单位采取企业化管理,在国家法人放权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法人加入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这叫加物权;某些事业单位采取国家财政直接控制的办法,在国家法人集权或者收权的条件下,事业单位法人减少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这叫减物权。
加物权与减物权都是相对而言的。加与减也有反面的意义。如国家对事业单位加入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的时候,相应地减去了受拨款权、比照公务员享有的福利权;又如国家对事业单位减去了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的分配决策权的时候,相应地完全或者部分地加上了受拨款权、比照公务员享有的福利权。
事业单位的升降物权也是相对的意义。这里不是简单的升物权或者降物权,应当是整个等级的上升或者下降,条件允许时可以跳级上升或者下降。如由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上升到国家制度信托用益物权是升一级,上升到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是跳一级;反之,是降一级或者降二级。
国家事业单位的国家管理模式与国有企业的不一样,多数事业单位从投资到运行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主导的特殊法人组织,客观上不能要求赚太多的钱,甚至于根本不允许从中赚钱,并且不能随便让事业单位关闭破产。事业单位的物权地位也不一定获益更多更大,要从具体情况而定。
1.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基本物权模式
直属事业单位,指直接隶属于核心政府部门,不具有独立财务权、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所有从业者的在职待遇与退休待遇均比照公务员实行。其职责是为社会服务的,一般应当不考虑本单位的经济收入,其活动经费来自财政预算拨款。目前大量的各级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如果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服务,就可以成为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有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等单位。
国家直属事业单位的物权模式是直属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
2.独立事业单位及其基本物权模式
独立事业单位,是除却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从政府、党务、军队后勤医院等系统分离出来一些事业单位,主要集中于教育、科技(社会科学除外)、文化、卫生、社保、交通、城市公用、信息咨询(无收益权的除外)、环境标准、检验检测、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机关后勤等各种类型,很多包含有多个子类型。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独立事业单位在类别和总量上会逐步提高,人员数量上会大量增加。但这是暂时性的,因为一些营利条件较好的独立事业单位会作为企业化管理对象对待的,也有可能将独立事业单位改变为独立企业单位。其受供养或者自养、半自养类型的对象,有全额拨款、参公、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共4种形式的全部都有,是门类最齐全的事业单位。
就物权模式而言,应当包括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三大类品种。
二、简义与繁义的事业单位
1.简义的事业单位
简义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对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公用、人员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提供。采取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即事业单位和在编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进行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指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国家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他们是国家机关的附属单位,只不过是缺乏一些政治权、统治权、管制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而已。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事业单位,既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是参公事业单位。
(3)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又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公立医院等单位便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补贴,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乡镇医院的差额拨款一般落不到实处,医院自身没有多少收入,不利于居民的身体查检和疾病治疗,影响基层医院人员的稳定,他们希望政府部门能出台相关措施来解决此项问题。
有的新上任领导干部以医疗体制改革为名,对于入不敷出的公立基层医院进行股份制或者私有制“改造”,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即使是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是一些国家主权债务很严重的国家,如美国、冰岛、希腊、西班牙等政府负债累累的国家,议会和广大民众是绝不允许这样做的。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又称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成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地方往往放松对他们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景气时,或者他们的收入低于公务员时,有的希望回归到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或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作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苦乐不均和两极分化是客观存在的。里面涉及到许多的物权法理学的重大课题,应当不断地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地积极推进这一先进经验。
2.繁义的事业单位
繁义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组织的各个类别。
主要有几种类型。
(1)精神产品及服务类。包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其中,教育、科研类和文化馆、图书馆之文化类,应当包括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或者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应当是前者占多数,后者占少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的,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将会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占主要位置,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占次要位置。
(2)物质产品及服务类。包括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质量技术监督与服务、经济监督事务、资源管理服务等事业单位。其中,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质量技术监督与服务之类,应当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为主;其他的应当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为主。
(3)中介产品及服务类。包括法律服务、技术推广与实验、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等事业单位。其中,法律服务、技术推广与实验、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类,应当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主。
(4)社会福利服务类。包括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等事业单位。应当以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为主。
(5)机关服务类。包括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服务型事业单位。应当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主。
以上分类,是粗略分类,有些类别是跨行业性质的,有些是综合性质的,有些还可以进行再分类。表示某事业单位机构形式名称,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关系〗
一、基本理念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是指从广义上基本可以肯定的物权。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三大基本存在类型推定,其物权类别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定限占用物权、国家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等三大物权系列及其物权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总体上属于国家专控类基本物权。尽管某些领域的行业以特许形式允许集体、私人、外资和其他物权人进入,无论形势如何发展,国家要长期性一贯制地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社会主义的科技文化卫生事业,满足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就一定要保持这些行业的优先发展与市场优势地位,保持他们的主流与控制地位。某些基层的事业单位会面临着一些困难,如果本级政府负担不下,应当由上级甚至于中央政府来一起分忧。事业单位不应当随意改制。因为改制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同时导致政府的社会信托责任缺失,影响到经济与人文社会的和谐发展。
更要注意的是,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和裙带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颠倒是非与主次。
二、一般分析
第一个层面,弄清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在执行好维护好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
首先,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都有一定的裙带关系或者隶属关系,并由此产生制度信托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光是本级的关系,在特定的情势下会扩大到上级或者上上级的关系上来。如职工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既有本级的基金支出,也有隔级的基金补充,可以相对地缓解困难县市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
国家机关法人是领导责任人,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是责任受托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是根据具体的裙带关系与制度信托关系而确定的。国家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法人办事和管理国家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法人的责任受托人。
其次,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的法锁关系,是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法锁关系,如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的法锁关系是长期的固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是不能随意消除的定向法锁关系;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的法锁关系,是具有弹性空间的或者是半固定的法锁关系。这里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上的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法人要保证不要随意关闭或者改制事业单位,不要随意裁撤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事业单位的物权价值观与物权化方向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明显不同,他们的社会公益价值大于自身的经济价值,长远利益优于现实利益,国家机关对于事业单位能够扶持的应当尽量扶持。
国家机关法人是代替国家法人来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的。国家机关法人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直接责任的肯定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譬如,一些乡镇政府部门拖欠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与津补贴费,或者拖欠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县市区政府部门负有连带责任,乡镇政府部门负直接责任,这两级政府都可以同时成为被告人。
一些著名法学家认为,权利人此类物权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有几种。其中,一是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所得受宪法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二是特定的债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款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0页)。三是制度担保物权关系是长效机制的物权关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这种铁定的法定的物权关系。国家机关法人必须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不能以各种借口推脱对社会和对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损害事业单位利益,最终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个层面,弄清楚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的关系,重在维护好制度担保物权关系。
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和裙带关系更加紧密一些。
国家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主要集中于领导权、指导权、审批权、管理权、监督权和代理国家的拨款权、投资权等权利,如果说有收益权,应当是代理国家法人行使这项权利,而不是给本机关法人行使这项权利。
国家法人就不同了。国家法人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对事业单位的投资权、出资权、统治权、管理权、财产收益分红权、收费权、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权、职权范围内的分配决定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国家机关法人是代替国家法人来行使权利的。
制度法锁关系方面,国家法人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事业单位可以当债务人,也可以当债权人。国家财政针对拨款扶持事业单位,可以看作是长期的债务,是法定的债务。国家财政部门从某些经营性事业单位征税、收费或者分红,可以看作是长期的债权,是法定的债权。单一制度法锁关系是基本形态的法锁关系,随着形势的发展会扩大到双面制度法锁关系。
制度法锁关系有可能成为变态的法锁关系,是将基本形态的法锁关系颠倒了主次关系,从而改变了原来的物权化方向。一般而论,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作特殊的坏账处理,可由本级或者上级财政兜底解决。现行的担保物权法仅规定民事主体的法锁关系,没有规定公事主体的法锁关系,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有一套办法的。
制度信托关系方面,国家法人委托国家机关法人管理事业单位,是全能的全天候的和全过程的国家财产与公益事业两个部分的委托人,事业单位是国家财产与公益事业的受托人。
法律关系方面,同样地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或者制度担保物权法只不过是配角而已。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突出一些,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经常性地纠缠在一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微妙,有赖于他们的隶属关系或者裙带关系。
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完全是参公事业单位。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制度信托关系、制度法锁关系、制度物权关系还是有一定弹性的空间的,不能武断地下结论。
社会关系方面,事业单位与人们文化生活与消费比较密切,与物质生活与消费比较疏远。有的事业单位影响面特别大,甚至于影响到每个家庭每个人,都应当以社会效益为重,不能无原则地一味追求单位利益最大化。所有这些与企业的物权导向是不相同的。
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的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比较牢固一些,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的松驰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可以不产生或者不存续法锁关系,但可以建立国家法人和国家机关的专控式物权关系。
这里的法锁关系,是将出资人当作定向、定期的债务人对待,将事业单位当作定向、定期的债权人对待,其法锁关系是“法锁—解法锁—新法锁”的滚动式发展的债权债务关系,倘若要解除这种法锁关系,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这直接关系到事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里的物权关系,主要是指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担保物权关系,因为存在长期的一贯制的法锁关系,故存在长期的一贯制的担保物权关系。
制度制度担保物权关系,应当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物权法则与物权关系,这跟普通担保物权关系是不相同的。国家法人即全民的财产不能随意抵押、质押、留置,只能以政府信用担保。政府信用是法定的,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价值规律。
事业单位基本权益归根结底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二是制度担保物权关系。其他的物权关系,是在此基础上呈扇形展开的。这些物权关系说起来是简单的,但实际上是很复杂的,某些方面是很微妙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也许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是国家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第三层次是事业单位法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制度担保物权关系,也许可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法人与事业法人单位之间的制度担保物权关系;第二层次是事业单位法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制度担保物权关系。
第三个层面,弄清楚国家机关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的关系,重在执行好维护好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实际上形成了事业单位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法人之间的铁三角关系。物权法没有提及“国家法人”的概念,毕竟国家法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最重要的物权主角。日常事务中,事业单位法人常常与国家机关法人打交道,却忽略了国家法人的存在。
国家机关法人与国家法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制度信托管理关系,或者说是种亚物权关系。亚物权关系,可能是准物权关系、间接物权关系或者被动物权关系。如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开支过大,造成地方财政吃紧或者困难,有可能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开支与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水平,这样的话就容易产生准物权关系、间接物权关系或者被动物权关系。
国家机关法人拥有很大很多的权力资源,他们可以自己的优越条件来损害国家法人的物权地位,或者同时损害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人只是个抽象的概念,怎么样来规范国家机关法人的行为举止呢?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建立健全一整套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原则上,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财产信托管理人即受托人,国家法人是委托人。国家机关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不拥有财产权,拥有财产权的是国家法人。政府扮演了两种角色:一种是国家法人的角色,一种是国家机关法人的角色。无论政府扮演哪种角色,一定要保证不滥用职权、不越权、不专权、不渎权,一定要不断地完善与执行好维护好制度信托管理制度。
◎〖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种类〗
第一大类: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又称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事业单位财产无偿占有与无偿使用的定限物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定限占用物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是国家完全专控权、事业单位完全不负财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单位物权。性质上,享有国家财产享用型占有权、享用型使用权两个基本的受专门限制的占用物权,外加财产保管权、保护权、保养权、保有权和职工的特别享受权、劳动分配权。如果有条件则外加收益权、处分权,应当由新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原则上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将所得收益上交财政。
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可能是交叉性概念。其基本原型是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其中又可以细分出事业单位财产单一占有权、事业单位财产单一使用权两种类型,权能上小于事业单位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个别这样的单位具有一定的收益权或者处分权。如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是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他们在发表研究成果和著书立说上有收益权,在转让知识产权上有处分权。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制度信托财产权与普通信托财产权性质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前者是法定的、相对稳定的、反映特定物权规律性的,后者是意定的、相对灵活的、反映一般物权规律性的。而且,制度信托财产权往往是双重等级制信托责任,国家机关是一级制度信托责任人,国家事业单位是二级制度信托责任人。普通信托往往是单一性普通信托责任,普通信托所有权人直接对所有权人负责。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度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普通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前者是高等级的信托财产权,后者是低等级的信托财产权。诚然,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此类事业单位需依统一计划经济制度行使物权,不能依市场经济形式行使物权。单位全部开支由政府统一预决算,节余的上交国库;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大宗必需品,全部按需供给;统一审计与监管,与主管部门一起审计和述职。此类事业单位大多数是国家机关的连带单位,国家政策明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同时也包括此类事业单位。所有这些都是大原则,都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参公事业单位完全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完全是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的享用权成分更加浓厚一些,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名义物权地位应当稍微高一点才是。名义物权,就是原则上在本位物权基础上尽可能地补加一些物权,但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职工收入比参公事业单位差距太大时,原则上应当想方设法改善一些工作条件、职工收入。如果这种方案的执行有困难,本级财政的财力物力不允许,应当由上级或者上上级财政来帮助解决。另外的办法是“放水养鱼”,政府下放一点权力给困难的事业单位,让他们自筹一点经费来缓解困难。如体育场馆的出租、办业余体育辅导站、业余比赛收入等,对于体育教育事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
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性、创收性单位,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所有工作人员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产须依靠政府出资。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定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具备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即基本上属于完全没有自主财权、只有事权的事业单位,包括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单位。如公办基础科学、社会科学的完全依靠国家财政供应单位的不动产和动产,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学校的不动产和动产,公办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的不动产和动产,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未经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交易权、收费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基本上不具备自主经营权,二是基本上不具备国家财产的收益权、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有序地实施福利社会主义制度,某些行业事业单位的乱收费、高收费的土政策应当一律取缔。
2.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都不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中心而展开,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完全排他性的专属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极个别的收益权。事业单位如果有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锁关系:国家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制度法锁关系,国家是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相反地,如果事业单位如果有可观的收入,收益权应当归国家所有,国家是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无论是哪种法锁关系,对债权人的限制多于对债务人的限制。法锁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处理方法,与普通担保物权法的有所区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信托关系:国家法人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制度信托关系,国家是委托人,事业单位是受委托人。不过,这种信托关系是通过国家机关法人的管理来实现的,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决定了信托关系的优劣程度。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是在加权状态,国家法人则处于减权状态,国家法人的信用一方面是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另一方面是对于社会大众的。那么,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有不同等级、不同形式的制度信托关系。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是最重要的一类产权单位,他们的事业产权是不能随意出卖的,保护好维持好事业产权是他们共同的历史责任。
5.法律关系:全部以制度物权法为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等设定原则”,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是处在加权状态,那么,他们也应当增加相应的工作责任与社会责任,以达到权利与义务之间相对的平衡状态。法律要规范与调整的是,要使得国家法人的财产支配权、统治权、管领权、管理权处于圆满状态,也使得国家机关法人的管理权、监督权也处于圆满状态,使得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也处于圆满状态,同时也使得他们各自的义务也处于合适的状态。
6.社会关系:法律赋予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定限占用物权,其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不断地打造社会服务的名牌产品,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公需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其实是与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的奋斗目标是一致性的,是三位一体的社会关系主体。国家法人的政治理念是国富民强,是努力巩固与完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普惠天下,恩泽天下,一切财产所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当带头根除腐朽的官僚主义作风,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献,带头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特别是两极分化、三大差别现象。
7.个人利益的规范与调整。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均为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单位的物权等级基本是相同的。然而,就其工资福利水平与养老金水平有差距,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退休人员往往优于其他的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而且这种差距在进一步拉大的迹象,越是地方的低级的其他的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就越差。
这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原来,一些参公事业单位原来就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后来由于机关简政而变成了事业单位,但职工工资福利水平与养老金水平仍然按照公务员的待遇执行。其他的全额拨款的国家事业单位,原来就是国家事业单位,在屡次工资改革中逐渐落后了,并且养老金水平也落后了。近几年来,有的地方一再的喊叫提高教师的待遇,有的地方是真的跟公务员看齐了的,有的是部分改观了,有的是基本没有改观,甚至于有的根本没有改观。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差别或者主观能动性不足的问题。
如教师的工资是由中央财政支出的,但教师的津贴补贴费要由地方政府负担,这就难以保证了。许多贫困县市,连公务员的奖金与津贴费都不能保证,中小学教师更是靠边站了。更有甚者,有的贫困县市竟然克扣、拖欠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或者挪用教师工资去地方财政的窟窿,或者干其他的什么事情。至2013年,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高达几万亿元,目前已经到了还债的高峰期,许多地方政府早已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出卖光了,没有什么可出卖的了,经济危机恶性循环来了,克扣、拖欠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了。
但是,一些贫困县市地方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暴殄天物,却在比赛着盖新的豪华楼堂馆所和豪华学校,乘座高级轿车,官员们享受豪华的三公消费,有的人仍然在那里顶风作案,对于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已经不仅仅是损害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权益了,这简直是经济犯罪!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双轨制一定要解决,机关与事业单位的通体双轨制同样地一定要解决。迟解决不如早解决。这是全社会的呼声,决不可以听之任之了!
第二大类: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亦称之为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简称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用益物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用益物权,是国家法人大部分集权、小部分放权的一类不太稳定的制度信托和定限物权。文化类、服务类和物质类的各种事业单位都有,在事业单位三大物权系列中居于中间或者中级的位置,在单位占比上应当是最大的,在人员占比上应当是较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渡到40%左右拨款的档次上来,而第二步即最后一步之财政不拨款形式基本上还没有迈出,因此这一类物权对象应当是单位最多的。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这里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关于投资关系、分配关系,可以存在反向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对于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大,事业单位的收益权和自主分配权相应地减小,反之相应地加大。无论国家事业单位自主投资多少、收益或者亏损有多少,原则上都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人的性质。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是过渡性事业单位,他们的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基本上是过渡性物权。根据需要和可能,他们会逐步改制成自负盈亏型即制度信托所有权型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未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未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者是经营收入不怎么理想,或者是半经营性事业单位,或者是没有进入到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最后一步,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仍然是“亦包亦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不具备财产处分权,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用益物权。即属于有半自主经营权、有较多事权、有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的事业单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费的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单位,有条件的,将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单位,没有条件的,将依然享受国家供给制待遇。
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和机构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破解其中的难题。国家全部的财产都是取之不尽用之于民的,国家的责任永远是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的需要。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理应相应地增加对公共品和事业单位的投入。连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大搞特搞福利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更是责无旁贷。
全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平衡,每个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与收入水平也不相同,要科学地界定每个单位的减负能力也是不那么容易的,为物权鉴定产生了一些困难。只能从总体上来把握他们的物权性质特征。从社会民意调查上来看,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单位搞市场化运作是一件坏事,特别是对于弱势者是莫大的伤害,希望政府不要对于这些事业单位产生过多的压力。事业单位的压力最终会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对于事业单位和消费者都不是好事。俗话说,再穷也不能穷孩子,再苦也不能苦教育。目前许多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担,而政府当甩手掌柜是非常可耻的。
全部财产属于专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仅限于所支配的财产的定限占用权和严格的收益权,未经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许可,不得擅自设立处分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在国家指导价格控制下,具有半自主经营权、半自主收益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物权。
2.物权关系:最好分为内部的和外部的两种物权关系。
(1)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法人(即国家)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也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适当地收取合理费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不完全排他性的专有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仅获得国家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和局限性的收益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交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世的物权关系。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在对世或者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时,可能会发生一些物权变化。一方面对于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可以维持在定限用益物权上,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动产之类的物权有可能与财产处分权发生关系。如医院里的处方药,医院里有采购权和处方销售权,对于一些过期作废或者不合格的药品有销毁权,类似的权力很多。原则上,首先要保证做好社会服务工作,其次是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对于这种不动产与动产的混合物权关系,我们不妨仍然称之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主物权、动产物权是从物权,物权属性应当是“从从主转”。例如农村的佃农,其收益租赁的物权是用益物权,地上产物或者附着物的物权是所有权,总体上仍然是用益物权。
3.法锁关系: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法锁关系是制度法锁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有比例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常态之下应当是单一的法锁关系,政府是应当拨款扶持或者补贴的定期或者长期、周期的债务人,事业单位是债权人。非常态之下即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处分了单位的大宗财产,其收入需上交国库的,政府则成为债权人,事业单位是债务人。在政府成为债权人的时候,如果政府对于事业单位有欠款,尤其是政府拖欠了职工工资的,事业单位应当有权以以上款项来充抵。法锁关系的作用可见一斑。
多数情形下,法锁关系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锁关系是可以独立于法律关系而单独发挥作用的。有些事项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法锁关系来自行解决。法锁关系类似于债权合同关系,但债权合同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而法锁关系不一定以文字合同为生效标志。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的保护事业单位的权益,做到应保护尽保护。如一些基层政府拖欠基层教职员工的补助工资或补贴费,即使是他们没有具体的合同签订,但国家政策在那里,法锁关系也可以生效。
4.信托关系:事业单位与国家法人的信托关系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双方之间应当是分档次、分项目、分范围的信托关系。可以采取“抓大放小、抓重放轻、抓主放次、抓头放尾”等办法来搞好双方之间的信托物权关系。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各有各的制度信托物权责任,如果政府将事业单位占有的财产全部交给事业单位,这确实应当慎重考虑,依法依程序办理,最好通过当地的人大会议批准才执行。
如有的城市的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歌剧院的造价动辄是几千万至几亿、几十亿元,那是很多纳税人的血汗钱堆积而成的,政府应当一如既往地加强管理,一刻也不能放松。起码来说,那些大宗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头号财产等必须严管的财产不能随意送给事业单位,因为此类事业单位是半经营半补贴性质的,容易将国家财产与单位财产弄混淆,容易产生法律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甚至会导致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都应当签订相关财产保护的责任合同,并由人大常委会来监督执行,一定要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5.法律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并应分为专有的法律关系和共有的法律关系两个部分。此类事业单位所适用的法律,除了与自身行业、专业有关的法律以外,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法律,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民法。事业单位在从事服务与经营时,成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与国有工商企业的不太一样,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更不一样。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物权化方向与物权价值观肯定不同。由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在试验过程之中,一些完整的法律没有出台,也暂时只能参照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来执行。
6.社会关系: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定限(信托)用益物权,实际上包含有两种角色性质的用益物权,一种是公益性用益物权,一种是自益性用益物权。原则上应当是以公益性为主、自益性为辅的,以此为契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搞好社会服务关系。有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很多也很不一般,处理不好会造成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如看病贵看病难、读书贵上学难等问题,社会上人们的意见很大。有的说是政府不作为、政府应当负主要责任,有的说是事业单位不作为、事业单位应当负主要责任。无论如何,双方是都有责任的。本来这一类物权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产生的物权纠纷会更多,法官处理起来更棘手一些。
国家每年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和其他企业征收了大量的教育费附加的特种税目,每年的体育彩票销售形势大好,另外还有地方政府的专项投资,人们不知道这些钱财是怎么收入与支出的,事业单位是怎么得到份额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怎么监督的,所有这些都没有形成制度化建设的规模。事业单位超编现象比较普遍,人浮于事现象比较严重。这么说来,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质量,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第三大类: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之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确切地说,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仍然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仍然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虽然同属于经营性单位,毕竟与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不相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原则的,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与优质服务。将这种事业单位混同于国有企业,甚至混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如电视台收取天价的广告费,首先严重受害的是广告主,最后全部由广大的消费者来埋单。
虽然同属于所有权,毕竟所有权性质和限制程度是不同的。附公益性和不附公益性质的所有权,尽管在权能上名义上是一样的,肯定存在减权和不减权之别。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并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不再是“统包统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有经营收益的严格的处分权,不动产和其他动产的处分权一般地需要加以严格限制,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所有权或者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相类似,也从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定限所有权。具有自主经营权、自主收益权和半自主资金支配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处分权,这里是指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处分权,对于国家法人的产权和其他财产不能擅自转让、变更与消灭。
2.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这种制度信托所有权,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只不过是有一些权利下放到事业单位法人去了而已。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一般性的专控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国家专控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共享”的法定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是服务与经营性单位,营业时使用的法律工具,免不了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之类的民事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国家财产保护法完全适用于此类物权责任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同,专业性法律的运用是经常性的。因为是知识密集型单位,与派生的不动产和派生的动产等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机会很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责任很重。
3.法锁关系:对外的法锁关系多于对内的法锁关系,普通的法锁关系多于制度的法锁关系。
对外的法锁关系,以合同主债权法锁为多见,以担保债权法锁为少见。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能随意用自己的财产跟别人或替别人担保,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向事业单位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是完全可以的,来者不拒。这种担保物权是单向进入的,没有出口的。
对内的法锁关系,退为较少机会的制度法锁关系,比其他两种事业单位的制度法锁关系少了许多项目。比较大的一种,应当是营利能力大或者利润积累多的事业单位,负有主动地向出资的政府上交红利的义务,不是交完税就完事了的那种。这里面,国家法人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权人,事业单位法人是主动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债务人。大型事业单位的责任大于中小型事业单位的责任,是不能扯平账的。
4.信托关系:包含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两个方面。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重点,是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内部人腐败和外部人侵权,严厉打击截留、挪用、私分、哄抢、破坏国有资产的违法乱纪行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并不是万能胶,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然是定限的,因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仍然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应当是事业单位特有的一贯制的信托物权关系。很多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的,有些财产直接通向四面八方和千家万户,自然而然地与消费者形成了信托物权关系。如自来水、天然气、电气、网络系统、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等等的管道与布线,都是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也是国家的财产,事业单位委托用户使用好、保管好这些财产的信托物权关系,等于是国家法人、国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同与用户发生了信托物权关系。当然,事业单位也有各种各样的内部的信托物权关系,也许这是最重要的信托物权关系,因为多数情势下侵害国有财产主要是从内部人发生的。
5.法律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经常涉及到。这种事业单位是各种事业单位涉及法律项目与层次最多的一种。
制度物权法用于保障他们的优先设立权、优先发展权、优先特许经营权、优先采购与服务权、优先分配权和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籍以达到国家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双赢、事业单位法人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双赢的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法律,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并根据不同行业、职业特点来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度物权法主要用于规范与调整国家法人、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之间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的政策规定以后,他们之间的制度法锁关系大幅度减少,主要集中于事业单位的利润分红方面,国家法人是法定债权人,事业单位是法定债务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换为民事主体后,调整民事主体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会在他们中间生效。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民法被广泛应用。其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使用频率最高。大多数事业单位服务于广大城乡的千家万户,每一项业务都与服务合同有关。大多数事业单位知识密集性程度高,与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权和其他派生性物权很有关系。由于国家事业单位与国家企业单位的物权化方向不同,物权定位、物权价值观、物权立场与物权固化程度不同,事业单位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和重要财产)不能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随意出抵、出质、出留置、出保证,在应用担保物权法时受限制的条件最多。不过,事业单位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方式,应当不受限制。就是说,国家事业单位的普通担保模式是“进口大出口小”,不能与国家企业单位的自由担保。
6.社会关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最活跃的一类社会性组织,他们的社会关系有广泛性、适应性、群众性、消费性、聚合性、能动性、公益性、服务性等诸多特征,加强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职业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很多单位是接受组织领导、政府管理、群众监督和自我约束的,加强道德文明修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减轻消费者负担,戒除恶性竞争,都是改善社会关系的良方。如以往多年来的电视节目中总在不厌其烦地插播广告,电视观众都有很多意见,经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整改,禁止在电视节目中大量地插播广告,2012元旦以后就好多了。
过去,有的电视台每年搞黄金时段的广告投标,那些标王无一不是以天价来争夺广告权的,结果导致爱多VCD、秦池曲酒等标王支付数亿元广告费后资不抵债,以关闭破产告终,因此引发了信任危机和许多债权债务纠纷。有的官方媒体为了图私利黑利,竟然接受西方国家一些别有用心的基金会的赞助,为他们宣传西方世界的普世价值观和市场原教旨主义丛林法则,攻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攻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攻击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制度,攻击中国的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攻击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无所不用其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当然,事业单位总体上表现出色与良好,如社会上的各种盗版图书与影像制品自由泛滥成灾,事业单位能够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保持正气,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很少发现有盗版图书与影像制品发行。
◎〖权威专家的解读方法〗
本文对于国家事业单位基本物权是作一个笼统的概括。法学界关于事业单位的物权的定义,可能会有不同表述。各位读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阅读。
一、权威专家的3种划分
中国法学专家、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王胜明、姚红、杨明伦对于事业单位物权,主要从事业单位财产处分作出简要概括,认为:
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的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这就需要通过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王胜明、姚红、杨明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15~116页)
以上概述,简明扼要,易懂易记。但是,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商榷。以上所指“处分财产”,是包括哪些财产?是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吗?以上所列举的,第一类,应该说,故宫博物院对于绝大多数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尤其是所有的文物。但是,故宫博物院的门票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这种动产物权,有可能要区别对待了——可能要按照第二类的办法进行处分。故宫博物院如果实行绩效工资制,这些营业收入,可能会在上交国家税利以后,用于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奖金,改善职工福利。第二类,“经过审批”是指法定的审批程序,而审批的程序、对象、指标,是对于事业单位的限制,同时,对于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也应当有所限制。哪些在可以处分范围之内,哪些不能处分的,应当分辨清楚。这一点从下一类来分析。第三类,既然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一定要分清哪些财产是可以处分的,哪些是不可以处分的范围。总而言之,事业单位能够处分自己所占用财产的范围,应当局限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即使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于处分事业单位财产——包括事业单位的处分和政府机关的处分在内,肯定要比处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严格得多。这是由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公益”的性质、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决定的。
二、关键词是定限物权、信托物权
学过物权法,我们懂得了,事业单位的物权,就是受国家支配的定限物权、信托物权。就是说,事业单位的物权,无论是定限占用物权、定限(信托)用益物权还是定限(信托)所有权,顶多算作第二类他主性物权,是不能擅自处分自己所占用的财产的。确切地说,任何事业单位,是没有完全的财产处分权的。即使对于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也是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
关于事业单位的财产处分权,也是关乎国家法人的集权与放权的政策。这里面学问很大,难题不少。处分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一定要吸取国有企业“国退民进”、“两权分离”、“抓大放小”等等改制中的经验教训,一定要想方设法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漏洞,不能将处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知识产权和机器设备跟处分萝卜、白菜一样的随便与便宜,也不能随便实行大裁员、大下岗、大内退政策。否则,就会进一步恶化社会劳动关系,造成的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性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的福利社会主义的机构,不应当如企业那样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应当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来满足本单位私利来搞营收。事业单位如果有困难、有亏损,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地加以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来解决。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对于教育、医疗、保险等事业单位的意见很大,这对于事业单位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物权文明建设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大大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阻碍了福利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对于事业单位所有不文明现象,也应当启动“事业单位财产零物权”的办法和程序来加以解决,着重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坑人、乱发钱物等四乱现象,将“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的福利社会主义落实到实处,将事业单位的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本文小结〗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权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因事业单位性质不同而分流出几种物权模式。
1、纯粹制度信托所有权。参公(参照公务员待遇)国家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国家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全面保障之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本单位名义上的定限占用物权,实际上是制度信托占有权、制度信托使用权,以及个别单位个别情形下的制度信托处分权,一般不具备制度信托收益权。
2、半制度信托所有权+半财产所有权。部分拨款、部分营利国家事业单位,仍然是公益性和薄利多销的国家事业单位,如水务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等实际上也是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营收情况不好的可以由地方财政补贴,单位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本单位也应当享有部分的财产所有权。
3、制度信托所有权前提下的财产所有权。完全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的国家事业单位,仍然保留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但多数财产可以归于此类事业单位所有,籍以用于发展事业、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本文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类型的划分与合法权益的论述是基本类型。某些国家事业单位是集合或者混合所有制的,或者是股份合作所有权的,还可以划分出几种物权类型。在某些方面,这样做往往摊薄了国家事业单位的物权价值,突出了合作单位的经济价值,将物权价值退居第二位,将经济价值上升为第一位。性质上是将事业单位改变成为企业单位,削弱了一些社会公益成分,弥补了企业效益部分,适当增加了城乡居民的消费负担。这些已经改变了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基本权益问题,主要是由经济学家们研究的课题,物权法学家们很少研究这样的课题。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成立的条件]、第50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生效],《教育法》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第31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生效],《高等教育法》第38条[高校财产的占用]、第61条[专款专用]、第64条[学费管理],《森林法》第27条[单位的植树造林收益支配],《国防法》第38条[国防资产的占用]、第39条[国防资产的特殊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4条[科研体制与自主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生效]、第15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与活动]。
字数:261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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