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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
【原文】〖资源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比矿藏、水流这两种专属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和物权关系更加复杂,必须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办法来进行深度解析。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称是国家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取得的领海主权和经济主权,并由国务院统一行使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联合国授权国家通航用益物权、公海渔业与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的经济权利,相当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扩展型经济权利。
此项特别权利,主要由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以及国际海洋公约法规范与调整,对外要防止外国的侵略与干涉,对内要平衡各种物权人的物权关系。海洋渔业、滩涂、旅游资源及其科研方面,专属所有权人可以向各种所有制的特许物权人放权让利;海洋矿产、港口、海岛、毗连区、大陆架资源方面,专属所有权人应当坚定不移地专权与集权。
中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的整套海域专属所有权。(1)中国内水、领海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一类或者特级海域专属所有权;(2)中国毗连区、群岛水域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3)中国海域大陆架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依顺序排列,可定义为最高级、高级和次高级专属所有权。
其包括绝对的和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中国领海及毗连区内行使的国家主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制的绝对的权利。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和中国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1)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2)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4)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5)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7)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8)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行使的国家主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制的相对的权利。专属经济区是界于领海与公海之间的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和管辖权是:(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二、一般分析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资源,包括海水资源、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海港资源、海水潮汐资源、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运输资源以及相关的科研资源、海空国防资源,是比水流和陆地矿藏的用途更宽广、综合经济价值更大和具有边境国防地理价值的一类重要资源。
广义上的海域,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由联合国安理会分配得来的国际公海使用权。中国政府鼓励向海洋进军,合理开发与利用海岛与海洋渔业资源,尽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海域是立体几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几何的概念,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内水所有权、水体所有权、海床所有权、海土面所有权、海土底所有权和海域天空所有权、海域太空所有权,由这些基本所有权延伸为海洋渔业所有权、海洋矿产所有权、海洋航运所有权和海洋天空所有权、海洋太空所有权等海域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的所有权,排除外国各种势力、并排除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侵犯、侵占、破坏。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专属所有权。在十大国家专属所有权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
内水,又称内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全部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主权国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一国对外开放的海港,可以允许外国商船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为此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特许手续。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它们驶入其内水避难,但须绝对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行为。
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
1958年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海洋法公约沿袭了1958年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群岛国的内容。如果是群岛国,国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1992年2月25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对于领海的范围、享有的主权权利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一)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和内水一带海域。
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线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五)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分道通航制航行。
(六)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七)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八)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相毗连的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的宽度改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法律地位及其生效的要点如下:
(一)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二)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如果沿海国自己不勘探开发,任何人未得到沿海国明显同意,不得从事这类活动。
(三)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四)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的建设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六)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
世界上,海洋面积占全球面积的71%,我国拥有领海面积38多万平方公里,可管辖海域30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还拥有470余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绵延伸展32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大陆架渔场143万平方海里。在大陆架浅海区域分布着一系列面积大、沉积厚的封闭性盆地,共约80万平方公里。中国还有1406.5万公顷的海滩。
中国政府在自己的领海范围内,享有对海洋、海底资源和海空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不仅仅是破坏国家的经济权益,更确切地说就是破坏国家的主权与国防权益,应当负分裂国家的刑事责任,不仅是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那么简单。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比较优势与劣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所有权,在国际组织海洋框架协定下行使所有权。在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系列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为充分发挥海洋运输资源的效用,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行使时,需要作出部分的让权与让利。但领海和大陆架内内海洋渔业、海洋矿业资源和海防资源完全归主权国家所有,其他国家不得侵犯。海洋渔业等资源,是沿海地区渔民赖以生存从业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专属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以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在某种意义与程度上有“反向物权”调节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领海海域,与领土地域是有所不同的。领土地域的土地所有权是封闭性的,并且限于领土范围之内不得越界。领海海域的用益物权或者海域利用的权利是开放性的,有对换或者对等的权利,还有扩展的权利,对内和对外都是开放性的。
国家领土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一般是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然后由联合国宪章组织确认的权益。每个国家取得的领土面积,是没有一定的限度,也没有指定的范围。而国家领海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与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谁先占谁先得,也不是前辈传承多少算多少,或者后辈继承多少算多少,而是由国际海洋组织商定并“规划”出来的面积和相应的权利。
由国际海洋组织规划出来的沿海国的海域主权和所有权,就是特许所有权,或者说是“特许专属所有权”。
虽然在一定条件下,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为一国所同时持有。主权国家对于领土主权的行使相对自由,相对完整,较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而主权国家对于领海主权的行使相对拘束,相对松散,多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
如《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海洋国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4海里等等,这就是特许主权,或者说是特定主权,领海总面积与该国的历史继承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可能历史继承下来的多一些、少一些也说不准。当然,对于中国来说,总领海面积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地少了。又如,允许外国船舶通过本国领海等等,这是对于领海主权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是促使海域主权国家放权、让利。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文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中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部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化的,不会如土地所有权那样存在国家、集体的二元化制度。一般的逻辑是,它应当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权程度更大一些,其实不然。恰恰相反,它的集权与专权只不过是从法律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特别是海洋渔业利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向全民所有制以外下放的力度特大,海域无害化通航权甚至于向外国开放,从而出现了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
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主要防范外国人侵略的外向型主权,是国家海域主权与专属所有权相统一的综合性高端物权。
1.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殊功能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
首先是标志着国家领海、领土和领空“三合一”的立体主权。这种国家主权,一方面是由国家继承取得和按照联合国的国际法律划界,依靠侵略战争取得是根本无效的。国与国之间的陆地边境,特殊情势下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国家的谈判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而国家海域、海洋主权就根本没有谈判、调整的余地。
其次是标志着沿海国家对于自己海域内之海面、海底、海岛、海礁和海空各种资源的立体化财产所有权,主要享有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养殖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方面的专属财产所有权。其中,海洋渔业资源是极其丰富、特别经济和可持续性的顶级渔业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比大陆矿产资源丰富数万倍。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要“两防”,一防内乱,二防外患。主要是防外患。
海域,是一片海水的汪洋,不像陆地居满了人,驻满了军队,建筑物遍布全国城乡各地。最容易受到侵犯、干扰、破坏的,往往不是本国人,而是外国人,或者是外国的商业组织或者军事组织。如果是本国人侵犯、干扰、破坏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容易处理的,通过本国的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最大阻力在于外国势力。如中国的钓鱼岛、南海诸岛,以及该岛屿周边的海域主权,争议了好几十年,许多问题仍然未得到圆满解决。
从根本上来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效力在于国际公约,而效力的保证需要国家的实力来巩固。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主要是用来防范外国人的外向型主权,是事关国际关系的最敏感的国家主权。对付国内的违法、侵权者用文的,即用法律手段就能够解决;对付外国的侵略者、强盗、战争贩子,用文的往往不凑效,一般要用武的手段来解决。
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争夺战的世纪。争夺海洋资源,保卫祖国海洋主权的战争,一触即发。
2.海洋是自然资源的最大宝库
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其中太平洋最大最深。与陆地邻接的水域叫海。靠近中国的海有南海、东海、渤海和黄海。
世界上海洋面积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全球面积的71%,是陆地面积的2.5倍。约相当于375个中国大陆的总面积。
海洋是人类巨大的宝藏,缊藏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世界海洋鱼类年产量约6亿吨,贝类年产量约30亿吨。海洋中丰富的矿物是盐,有人估算如果将海水中的盐提炼出来,可以将半个太平洋填满还绰绰有余。深海海底的锰矿球,含有大量的锰、钴、铜、镍;海底中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丰富。
中国大陆架面积很大,渤海、黄海海底全部是大陆架,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海底的2/3,南海占1/2。中国大陆架石油资源,仅渤海就超过100亿吨,油气储藏量超过160亿吨。南海、东海大陆架也先后发现大型油田和油气田。
中国领土有的争议尚待解决,领海争议也尚待解决。钓鱼岛领海主权和渤海大陆架主权与日本有争议,渤海大陆架与韩国有争议,南海诸岛及其大陆架与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有争议。海洋渔业、海洋资源的争夺此起彼伏。战争一触即发。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采用武力来捍卫中国的海域主权、海域专属所有权。
中国有18000公里长海岸线(绵延伸展32000多公里),遍及10个省市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海域主权、海域专属所有权的任务十分艰巨。而国际霸权主义者和流氓国家对于中国海域资源的侵略觊觎已久。目前中国的许多做法是完全出于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其中之一。这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必须纠正这种绥靖主义的路线。
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保障和武力保护两手都要硬,特定情势下采取强硬措施来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难题很多。我们要作两手准备,两手都要硬,一手是要积极准备武力镇压侵略者。不采取特别的手段,不给点颜色侵略者瞧瞧,他们是不知道好歹的,他们是不善罢甘休的。我们应当作打大仗、打恶仗的准备。另一手准备,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侵权的外国佬要加大经济制裁的力度,狠狠地惩罚。如果国际法庭解决问题不妥当,我们自行安排解决,决不能姑息迁就。
八十年代,中国大陆架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采技术落后,多采取与外国合作的方式进行。目前中国的这项技术已经相当成熟,资金也比当年充足许多。今后的工作方针,是以自力更生为主,尽量避免与外国商人牵扯在一起,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完整无缺。与此同时,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管领和控制力度。
中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耗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多,石油、天然气等的供求矛盾日益扩大。而陆地石油、天然气远远不能满足消费的需求,必然要向海洋索取石油、天然气。国家的投资政策要向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倾斜,以充分调动全能源行业的积极性。
海域矿产资源开采的无序化、无理化开采,将来会延续几个世纪。石油抢夺战将会愈演愈烈。法律是为国民经济、为理顺物权服务的,法律应当有前瞻性,要有远大的战略理想,要发挥更大的效力。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明确了海域专属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侵权责任、保护措施。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定为本地或者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需要使用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然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认识和行为,是十分错误的。海域所有权的成就,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授权的,是授权于海洋国,海洋国中央政府替联合国海洋组织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不了中央政府。
海洋国中央政府是唯一的海域所有权人,即专属的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将国家授予的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当作海域所有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任何海洋国也不允许这样做,中国这个海洋大国概莫能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所有权,在国际组织海洋框架协定下行使所有权。在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系列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为充分发挥海洋运输资源的效用,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行使时,需要作出部分的让权与让利。但领海和大陆架内内海洋渔业、海洋矿业资源和海防资源完全归主权国家所有,其他国家不得侵犯。海洋渔业等资源,是沿海地区渔民赖以生存从业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专属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以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在某种意义与程度上有“反向物权”调节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领海海域,与领土地域是有所不同的。领土地域的土地所有权是封闭性的,并且限于领土范围之内不得越界。领海海域的用益物权或者海域利用的权利是开放性的,有对换或者对等的权利,还有扩展的权利,对内和对外都是开放性的。
国家领土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一般是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然后由联合国宪章组织确认的权益。每个国家取得的领土面积,是没有一定的限度,也没有指定的范围。而国家领海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与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谁先占谁先得,也不是前辈传承多少算多少,或者后辈继承多少算多少,而是由国际海洋组织商定并“规划”出来的面积和相应的权利。
由国际海洋组织规划出来的沿海国的海域主权和所有权,就是特许所有权,或者说是“特许专属所有权”。
虽然在一定条件下,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为一国所同时持有。主权国家对于领土主权的行使相对自由,相对完整,较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而主权国家对于领海主权的行使相对拘束,相对松散,多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
如《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海洋国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4海里等等,这就是特许主权,或者说是特定主权,领海总面积与该国的历史继承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可能历史继承下来的多一些、少一些也说不准。当然,对于中国来说,总领海面积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地少了。又如,允许外国船舶通过本国领海等等,这是对于领海主权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是促使海域主权国家放权、让利。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文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中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部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化的,不会如土地所有权那样存在国家、集体的二元化制度。一般的逻辑是,它应当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权程度更大一些,其实不然。恰恰相反,它的集权与专权只不过是从法律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特别是海洋渔业利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向全民所有制以外下放的力度特大,海域无害化通航权甚至于向外国开放,从而出现了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
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主要防范外国人侵略的外向型主权,是国家海域主权与专属所有权相统一的综合性高端物权。
1.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殊功能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
首先是标志着国家领海、领土和领空“三合一”的立体主权。这种国家主权,一方面是由国家继承取得和按照联合国的国际法律划界,依靠侵略战争取得是根本无效的。国与国之间的陆地边境,特殊情势下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国家的谈判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而国家海域、海洋主权就根本没有谈判、调整的余地。
其次是标志着沿海国家对于自己海域内之海面、海底、海岛、海礁和海空各种资源的立体化财产所有权,主要享有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养殖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方面的专属财产所有权。其中,海洋渔业资源是极其丰富、特别经济和可持续性的顶级渔业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比大陆矿产资源丰富数万倍。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要“两防”,一防内乱,二防外患。主要是防外患。
海域,是一片海水的汪洋,不像陆地居满了人,驻满了军队,建筑物遍布全国城乡各地。最容易受到侵犯、干扰、破坏的,往往不是本国人,而是外国人,或者是外国的商业组织或者军事组织。如果是本国人侵犯、干扰、破坏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容易处理的,通过本国的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最大阻力在于外国势力。如中国的钓鱼岛、南海诸岛,以及该岛屿周边的海域主权,争议了好几十年,许多问题仍然未得到圆满解决。
从根本上来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效力在于国际公约,而效力的保证需要国家的实力来巩固。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主要是用来防范外国人的外向型主权,是事关国际关系的最敏感的国家主权。对付国内的违法、侵权者用文的,即用法律手段就能够解决;对付外国的侵略者、强盗、战争贩子,用文的往往不凑效,一般要用武的手段来解决。
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争夺战的世纪。争夺海洋资源,保卫祖国海洋主权的战争,一触即发。
2.海洋是自然资源的最大宝库
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其中太平洋最大最深。与陆地邻接的水域叫海。靠近中国的海有南海、东海、渤海和黄海。
世界上海洋面积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全球面积的71%,是陆地面积的2.5倍。约相当于375个中国大陆的总面积。
海洋是人类巨大的宝藏,缊藏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世界海洋鱼类年产量约6亿吨,贝类年产量约30亿吨。海洋中丰富的矿物是盐,有人估算如果将海水中的盐提炼出来,可以将半个太平洋填满还绰绰有余。深海海底的锰矿球,含有大量的锰、钴、铜、镍;海底中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十分丰富。
中国大陆架面积很大,渤海、黄海海底全部是大陆架,东海大陆架占东海海底的2/3,南海占1/2。中国大陆架石油资源,仅渤海就超过100亿吨,油气储藏量超过160亿吨。南海、东海大陆架也先后发现大型油田和油气田。
中国领土有的争议尚待解决,领海争议也尚待解决。钓鱼岛领海主权和渤海大陆架主权与日本有争议,渤海大陆架与韩国有争议,南海诸岛及其大陆架与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有争议。海洋渔业、海洋资源的争夺此起彼伏。战争一触即发。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采用武力来捍卫中国的海域主权、海域专属所有权。
中国有18000公里长海岸线(绵延伸展32000多公里),遍及10个省市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海域主权、海域专属所有权的任务十分艰巨。而国际霸权主义者和流氓国家对于中国海域资源的侵略觊觎已久。目前中国的许多做法是完全出于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其中之一。这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必须纠正这种绥靖主义的路线。
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保障和武力保护两手都要硬,特定情势下采取强硬措施来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难题很多。我们要作两手准备,两手都要硬,一手是要积极准备武力镇压侵略者。不采取特别的手段,不给点颜色侵略者瞧瞧,他们是不知道好歹的,他们是不善罢甘休的。我们应当作打大仗、打恶仗的准备。另一手准备,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侵权的外国佬要加大经济制裁的力度,狠狠地惩罚。如果国际法庭解决问题不妥当,我们自行安排解决,决不能姑息迁就。
八十年代,中国大陆架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开采技术落后,多采取与外国合作的方式进行。目前中国的这项技术已经相当成熟,资金也比当年充足许多。今后的工作方针,是以自力更生为主,尽量避免与外国商人牵扯在一起,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完整无缺。与此同时,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管领和控制力度。
中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耗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工业的发展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多,石油、天然气等的供求矛盾日益扩大。而陆地石油、天然气远远不能满足消费的需求,必然要向海洋索取石油、天然气。国家的投资政策要向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倾斜,以充分调动全能源行业的积极性。
海域矿产资源开采的无序化、无理化开采,将来会延续几个世纪。石油抢夺战将会愈演愈烈。法律是为国民经济、为理顺物权服务的,法律应当有前瞻性,要有远大的战略理想,要发挥更大的效力。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海域。”明确了海域专属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侵权责任、保护措施。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定为本地或者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需要使用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然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认识和行为,是十分错误的。海域所有权的成就,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授权的,是授权于海洋国,海洋国中央政府替联合国海洋组织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代表不了中央政府。
海洋国中央政府是唯一的海域所有权人,即专属的所有权人。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将国家授予的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当作海域所有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任何海洋国也不允许这样做,中国这个海洋大国概莫能外。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及其他地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对称配套的专属权利,基本上是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种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沿海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或者以公海矿产资源划分利益范围的,故这项特权只授予特定的国家与地区,不授予单位与个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者特定公海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如下。
第一,共同之处。
一是主体与物权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专属物权,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代表国家法人行使权利的中央政府,其他组织与个人无权行使。
二是客体与场所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利用海洋的相关资源,不是利用大陆的自然资源。均属于趋利性、经济类特种物权,而且都在特定的场所中进行,需要一定的探矿、采矿技术装备和科研项目。
三是物权关系的双重性。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既有对外的、又有对内的物权关系。海洋的物权关系本质上是国际性财产权关系,需要国家的和国际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四是环境保护的义务基本一致。国家行使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行使海域专属所有权,都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国际公约履行义务,主要是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义务、让外国船只飞机无害化通过的义务等。
第二,不同之处。
一是物权等级和自主权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只能按照国际海洋资源组织的合同对于特定的公海资源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行使处分权需经该组织特别批准,且这种处分权只能是信托处分权,亦无自己的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受联合国组织的管制。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资源行使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还可以自由地向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下放权利,并不受他国的干涉。
二是资源利用权与财产权范围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主要集中于公海矿产资源的特许探矿权、采矿权,品种很单一,海洋渔业捕捞权不包括在内。探矿权、采矿权仅授予国际海洋矿产资源组织的成员国,全部是有偿使用限期的权利,其设立、变更、转移、转让均需付费。使用期届满,探矿权、采矿权即告消灭。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设立无需向联合国付费,所有权不能变更、转移、转让,只能变更、转移、转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这种专属所有权是海域范围内全部资源的立体化所有权,是永久性特种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只是其中部分的财产权。
三是国家主权与非主权的本质区别。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主权无关,只不过是依法在国际公海上行使联合国组织特许的物权,属于二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差。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根本上立足于国家的海域主权和领土完整,属于一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好。
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已经将之前各国的海域领海主权由200海里缩小为12海里,缩小了沿海国家之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范围,然后则以国家海域其他权利来弥补这一缺陷。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可以这样认为:(1)中国海域领海12海里主权,包含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而成就;(2)除此之外的13至200海里的利用权,名义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际上相当于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3)中国在国际公海海域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国际共有或者专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国际海洋管理组织支付一定的开采价金;(4)中国在他国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渔业权等国际性特许物权,也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沿海权利国支付一定的海域利用价金。
二、一般分类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可称之为对称性国际性用益物权。分为两大类别。
1.沿海国近海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这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相对自由类,即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
这实际上也包括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类型的两个方面。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海洋法公约规定:(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通航、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与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另一种可称之为“本国对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如以上列举的四种权利与义务。
二是绝对自由类。如沿海国本国在本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管辖权与义务。
这一类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本质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但是,海洋法公约却作出了“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的规定,如果这样情形一发生,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可下降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沿海国也有“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这样的权利。
本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的权力范围和物权地位,高于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的权力范围和物权地位。前者是主物权,后者是从物权,这种物权主次地位是不能颠倒的。况且本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是一定的和永久性的,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是一定的或者顶多是临时性的。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和管辖权是:(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限制自由类。国家海域领海或者毗连区以内的近海区域用益物权。
如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1)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2)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3)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4)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第二类,海洋国或者内陆国公海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这也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特许取得的公海经济区用益物权。由联合国会员国申请,然后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批准的海底矿产资源勘探与采矿权,包括各种船舶、航空器的来去自由权。
二是公海通航与航空自由权。无需特许,各国的军用与民用船舶、航空器可以自由通航与飞行。
三是,公海区域渔业捕捞自由权。无需特许,各国的渔船可以在公海区域渔业捕捞鱼虾贝类,但国际上禁止和限制捕捞的保护动物、鱼类除外。
这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广泛的国际性或者专业性的专属用益物权,其实在联合国成立之前早已有之,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只不过是以前完全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定,没有联合国组织那么系统与统一,权威性也没有那么大。
这项专属用益物权的归基本的义务,是无害化通行。不能违反联合国和海洋主权国的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侵略他国主权的军事用途。否则,遭到海洋主权国的经济制裁或者军事制裁,联合国组织可以认可。
这项专属用益物权的归基本的权利,是商用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无障碍通行。其前提是无害化。海洋主权国有共同打击与惩治海盗的义务,提供航行便利与给养的义务、保障海员、飞行员等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其他的义务。
第二类中的“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这种国际性的用益物权,一般是被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授予某一国家专有的,也可以是几个国家共有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主要的不是对国内的,也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而是对联合国的。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是代表联合国权利的国际法人组织,不是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他们的义务与信托责任,是对全世界的。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本质体现。
其是用益物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用益物权适用于各种物权主体,而这种用益物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人,只能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这种特种权利。
其是特许物权,又与一般的特许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特许物权是由所在国家的中央政府亲自授予或者委托地方政府授予,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各种各样的都有,陆地的与海洋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样样都有。而这种用益物权是由联合国海洋公约组织亲自授予申请国的中央政府,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是单一化的,不包括陆地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
其是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性质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级的、所有权永远固定的、无偿取得的专属所有权。首先是对于其他国家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其次是对于国内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是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专属物权,无论其物权转让多少次,这种专属所有权永远不消灭。而这种用益物权是有偿取得的、定权和定期的权利,权能次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论是否转让其权利,过期后一律作废、自动消灭。
其是海洋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权限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独立自主、排除他国干涉的优越条件下行使的,可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甚至于可以自主地与其他国家的组织与个人展开合作,联合国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内政。而这种用益物权是非自主性的他项物权,由于专业性强、资金要求和技术要求高,既难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这种权利,只能在联合国海洋矿产资源组织指定的海域内行使有限的权利。
其是国际性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际化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半国际化或者部分国际化的,这种特别的权利也需要联合国组织确认,而一旦确认后就很少发生国际关系,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发生国际关系,主要限于海洋的国际通航关系,至于是否发生海洋资源利用关系则是随机性的。而这种用益物权从头到尾都离不开国际关系。主体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潜在的物权关系,是与同样是国际海洋公约法成员国的物权关系;客体上,国际公海永远是国际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无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是否与其他国家合作开采海底资源,也无论其是否转让这种权利,其始终离不开国际关系。
通过以上的简单比较,我们对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就知晓个大概。但是,这种概括性说法,不足以了解其性质特征的全貌,故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因为这是具有国际关系的特许物权和特殊性的用益物权、专属物权、海洋物权,不能简单地由国内的海洋法、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必须要由国际海洋法等极特别的国际法来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之双重性。
国家权益与国际权益之双重性,指的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协议下,海域利用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于是形成了对等的或者普适性的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这种权益相当于国家、地区之间巨大的地役权,类似于国家、地区之间不限期但永久存在的一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另外一类“双重性”,指的是被国际海洋组织批准在国际公海对于海底、海床或海岛、海礁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属权利,申请采矿的国家享有国家权益,国际海洋组织享有国际权益。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专门对于一国的海域权利的,但这种权利对于每个海洋贸易国都能够享有。如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以便于对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每个国际贸易国或者国际贸易运输国共有的由联合国特许的无害化无障碍海洋航线、海洋主权国海域与港口的自由航行权。当然,这种用益物权的行使,是会受到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限制的,没有这种国家的批准,也不可以擅自闯入他国的领海海域。
无害化,简称无害,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商船通过一国领海时,有下列情形者,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与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潜水艇在另一国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
所谓无害化,其概念是可以延伸的,如海洋主权国家对于船舶、航空器装载的一律禁止的走私普通物品、走私毒品、走私军火、走私文物、走私主权国家专属并专控的动植物、走私核废料或者有毒的电子元件、有害的生物品种与制品或食品等,以及走私其他有毒有害无益的外贸物资,大多数是由国际法规定的,有些是由主权国国家法规定的。主要处罚办法,是没收走私物品、扣押或者没收运输工具、罚款或者拘役、判刑。
第二,权利的对等性与网络性。
因为是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海洋贸易国与海洋贸易国之间、海洋主权国与海洋主权国之间,都会获得同样的权利。这样一来,全世界各个大大小小的海洋与海域包括港口码头、航空港,都成了庞大的网络系统,既有权利的对等性,又有权利的网络性。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只有定权,没有定量。无障碍航行的次数、吨位数和贸易额不受任何限制,多年不行使这种特权也不过期作废。
但是,海域主权国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走私物品、毒品或者禁止军火交易时,海洋贸易与运输国的公司或者个人,都不能以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名犯上作乱。否则,就会遭到海域主权国的制裁,在这个时候,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应当服从于海域主权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并且,国际制度物权法与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法则是一致性的。
第三,普惠性与国际公益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制度,是沿海国对内各种所有制实行大普惠制,对外实行小普惠制。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
如国家领海及毗连区、国家大陆架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原则上可以对各种所有制下放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就是实行大普惠制,对于国内的公益性很明显。
特定情形下和特定范围内,沿海国毗连经济区对内陆或者其他海洋国家开放,就是实行小普惠制,对于国际的公益性也很明显。
国际公海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公海的各国自由通航权、自由航空权和自由捕捞权,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对于国内和国际的公益性最为明显。
第四,易碎片性与易毁损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非常复杂,受国际和国内特许物权制度的牵制,受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制度牵制,以及国际执法和国内执法各个方面制度瓶颈作用,它变得容易成为碎片或者容易毁损。尤其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依靠结盟关系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践踏海洋法公约,他们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主权,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更不在话下。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所取得的物权,本身是碎片性的受限区域,无论是国有、集体或者私人、个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毕竟是小群体物权人在汪洋大海中作业,不如在陆地上行使用益物权那么运动自如,受到侵害甚至于被毁损的情形是很容易发生的。以大国欺负小国,以强国欺负弱国,以强势欺负弱势,以富人欺负穷人,各种情形都会发生。对于中国人来说,加强民族大团结,加强邻里大团结,特别是加强各个用益物权区的大团结,这是头等大事,很多时候,公民的道德风尚向善对于执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极其重要的。
第五,海域用益物权有权重大小之分
一方面,应当说,同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可能优于非公海的通行权。原因在于,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相当于在国际共有海域利用权份内的权利,故是不受限制(捕鱼权)或少受限制(采矿权)的权利;非公海的通行权是在“合理侵入”他国海域情势下份外的权利,故是受诸多限制的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说明的是,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虽然也属于海域用益物权,但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是两个物权价值不相等和可持续程度不同的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特级用益物权,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商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是一般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联合国授权的、永久固定的和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公海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除外)的特种用益物权,权利主体是中国中央政府。实质上属于全民的海域信托专属用益物权,主权与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接受委托人是中国国务院。
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用益物权,全部不具备以上特别优势的条件,除了公海上的海域用益物权以外,全部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与登记生效,并且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取得与行使,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需要登记生效。
◎〖专属经济区物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一、专属经济区物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指除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外的“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此项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共同规范与调整,其他国家必须尊重沿海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干涉内政。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由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性海域专属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均属于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依国际法和国内法享有全部海域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管辖权、管理权。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点,是指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仅仅是经济主权,并无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了领海、领土、领空主权以及经济主权。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母权利、主权利,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子权利、从权利。很显然,没有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就根本不存在,否则是违法的和没有效力的。
国家法人包括国家的武装力量以及民间组织,首先是要认识到这样几项基本原则与大道理:(1)全体人民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全国各族人民都要关心国家大事,不能认为自己不是吃海洋饭、喝海洋水者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坚持爱国主义精神、反对卖国主义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俗话说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没有国哪有家?最近几年来,中国海峡两岸的同胞冒着生命危险赶赴钓鱼岛及其专属经济区宣示国家主权,这种英雄气概是可歌可泣的,然而国内的一些汉奸与国外的反动派一唱一和,台湾地区的李登辉等人就是典型的代表人物。坚持原则与惩治汉奸应当是统一的,遗憾的是这种公开的汉奸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2)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共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二类海域和国家一类海域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国家二类海域的经济主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国家一类海域的经济主权乃至领海、领土、领空主权则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二类海域宽度达200海里,国家一类海域才12海里,前者是后者的9倍,且海洋丰富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深水港口资源等基本上集中于国家二类海域。如果国家法人只是选择行使和保护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不行使和保护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无异于釜底抽薪,无异于因小失大。以钓鱼岛为例,这个岛屿不大,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3平方千米,加上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锰结核等海洋矿藏。如果国家法人只是选择行使和保护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绝大部分海洋资源得不到利用。中国浙江、福建每年约有12万渔民在此附近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如果国家不行使和保护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那么至少有10万渔民就会在此失业,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都会受到严重的机会损失。
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决不是一般的财产权,而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战略性物权。特别是类似于钓鱼岛之类的岛屿,不光是海洋资源极其丰富,而且是中国海军突破第一岛链向西太平洋进军的必由之路。
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包括中国的海域大陆架不对外国人下放海域资源的利用权;如果向外国下放海域资源的利用权,所下放或者开放的海域,中国降为国家海域一般所有权,而外国人的海域资源的利用权是一般用益物权。倘若海域主权国转让了海域资源的利用权,就意味着将海域资源的收益权出让给了受让国,海域主权国海域资源的物权地位实质上就降了一格。不过,主权国的“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不变。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它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主权国享有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沿海主权国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中国沿海专属经济区,可管辖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一说470余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约相当于全国领土面积的1/4,而中国拥有领海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由此可见,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所力及的势力范围,是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的9倍多!光重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忽视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大错特错的!
二、专属经济区与领海“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
已知,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的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领海是国家的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基本的相同之处,是均被国际制度物权法法定为沿海国家的主权,均被中国制度物权法法定为属于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基本的不同之处,就是国家的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的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微小差别,前者的物权价值略小于后者的物权价值,但前者所管领与支配的海域范围远远大于后者。
两者基本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海洋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属于沿海主权国中央政府享有。客体也是一致的,即海洋资源。外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区域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之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这在国际法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领海与海湾一样,其主权是最高一级的主权,也是最高一级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外国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经过领海区域必须“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内容有: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行为;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除了以上规定以外,还有很多限制外国的条款。
《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大陆架没有具体规定,而沿海国制定的此类条款,法律效力相对疲弱,大陆架为第二级国家主权、第二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二是,大陆架的宽度可达200海里(370.4公里),而领海和临接海域宽度分别仅仅12海里,共24海里(44.448公里),两者相差悬殊。
三是,大陆架的所有权不是完全封闭的物权,第三国经沿海国同意,可部分开放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而领海区域、海湾区域的物权没有对外开放的公约规定。
总之,中国法定的的领海、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均可视为国家的海域,对此拥有全部的主权,中国拥有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属于中国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物权价值略小于中国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但管领与支配的海域范围大大超过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三、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异同点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相同点:
1.均受制于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都是纵横交错的,不单指一项自然资源的权利,也可以指多项式、立体式权利;某些物权关系也不单授予本国的组织与个人,可能会包括外国的组织与个人在内。
2.均面临着集权、专权与放权是否适度的考究。有的时候,几乎难以分辨出两种专属物权的界限,是因为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下放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的的力度很大的缘故。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不同点:
1.有是否国际特许物权的区别。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法确认的沿海国主权物权和专属物权,不属于国际特许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海洋国主权限制的特许物权,是海洋主权国与海洋从权国均享的、或者是为国际贸易国均享的对等性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物权,主要受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调整,国内的制度物权法必须以此为依据。
2.有从属与非从属的区别。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海域一般用益物权,均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但这种从属性的物权关系是不能逆反的。不过,全民所有制以外的海域一般用益物权,却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外国人享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对于沿海国的海域一般用益物权无效,除非两者之间已经合并了权利(如中外合资企业的权利)。
沿海国行使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时,也可有选择地设立与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到领海邻近的海域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海域从事渔业养殖与捕捞。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主用益物权,或者说是“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其他海洋国或者内陆国原则上允许他们到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但条件是,在捕鱼区,外国船只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才能捕鱼。如果捕鱼得到沿海国批准,他国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从用益物权,或者说是“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就是说,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因海洋国存在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类用益物权,是对于该国海域主权的一种延伸式利用。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系指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他们的各项国际义务。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实质上,除了以上两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外,还有海洋渔业、海洋矿业、海洋旅游业等特许物权、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国内的制度物权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和普通用益物权关系法。关于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多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大的。关键在于,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少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小的。即使是大专院校的学生,学国际法专业的才知道的多些,不学国际法的学生相信许多人是不晓得的。
本文仍然在分析解读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本条简单扼要地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标点符号一起才15个字,话是再简单不过了。而仔细解析起来,恐怕连15万字也写不完。仔细想想,海域所有权能够与矿藏、水流所有权完全一模一样的吗?海域所有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所有权?除了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是否还存在国家法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海域用益物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用益物权?这种海域用益物权与其他的海域用益物权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别?
我们分析解读物权法,并不局限于微观物权法上,而宏观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解答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疑难问题。俗话说“开卷有益”、“志高存远”,我们多读、多想、多写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无害的。相信21世纪顶尖的物权法理学一定要从宏观物权法杀开一条血路来。根本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
殊不知,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中国大陆以及中国台湾渔民不慎到他国邻近海域打鱼,几乎与周边所有的沿海国家发生纠纷。有的渔民在帕劳附近海域被当地警察击毙,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军警击毙,有的渔民被外国当局扣押渔船和人质、撕毁渔网,往往惊动了外交部门。
二、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质上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
一种是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依据海洋公约法,由沿海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度开放而分离出来的部分他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另一种是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即相当于公海性质的、先申请先得的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没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沿海国海域主权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权,后一种是不受他国限制的海域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总的来说,后一种的竞争将比前一种竞争更加激烈,这种自由的竞争,会在地球上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将公海的资源全部分配给各国,才得以息事宁人。
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际公海矿区申请,并将其中15万平方公里矿区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1日《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两个海底采矿区域分别是:第一处,2001年,中国已经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为期15年的合同,在夏威夷和北美大陆之间获得一块面积15.5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勘探采矿区。2009年后开采面积被缩小到7.77万平方公里。第二处,位于非洲大陆与南极洲之间的西南印度洋脊(海底山脊)处,中国将在该区域海底开采多金属硫化矿。这一处是中国于2010年5月申请,于2011年7月得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的国际公海采矿权(联合早报网2011年7月23日:中国获西印度洋海底采矿权矿藏富含金银)。
1982年《海洋法公约》企图平衡“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但毕竟海洋国近邻专属经济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是内陆国所不能比拟的。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适当地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并受海洋公约法限制;第(二)类是非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并受海洋公约法和沿海国法律、规章制度限制。我们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另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不相同。同时,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领海、海湾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所不同。
三、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行使—会员义务
海洋法公约组织限制了沿海国的面积和主权权利,实际上让沿海国让出了大片大片的“蓝色领土”。让出的部分,归入公海范畴,让世界各国共享。沿海国对于超过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区域,实际上就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从事渔业或者矿业,需向会员国交费。当然,内陆国如果是会员国,同样地需向会员国交费。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给海洋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按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6年开始应缴付产量或产值的1%,以后每年增加1%,到第12年增加到7%,12年后以后一直是7%。
公海,依据海洋法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对照此公约,各国从公海中获得的海域权利,是相对平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如果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消极、最保守的一类绝对的、完全排他国性的所有权,那么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恰恰相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最积极、最开放的一类相对的、不完全排他性的高端用益物权。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图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25万字,包括1个序言,正文17部分,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4个决议。在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物权制度方面,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这些海域可以分为国家管辖海域和国际海域。国家管辖海域约占海洋总面积的35.8%,为1.3亿平方公里,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国家际海域为2.3亿平方公里,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关于国家海域的各种物权关系是最复杂的。研读起来很费工夫。
综上所述,在海洋法框架协定下,形成了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了便于了解,用一简表表示。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简表
权属权能类别主体客体限制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A类国家领海、领海毗连区、内水、群岛与领水?领土主权可不分权较自由
B类国家大陆架?管辖权可分权较不自由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A类国家大陆架?他物权受主权国限制较不自由
B类国家公海?公物权不受主权国限制较自由
海域物权,是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约束的海洋大自然物权体系,以国际法为主要依据。与陆地大自然的物权体系有所不同。陆地大自然的物权体系以各国自己的法律体系为主要依据,较少受国际法的约束。国际法当然包括国际海洋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债权法、国际侵权法,主要针对国际商法、经济法和和平法,因此较少规定物权,而海洋法公约是最集中反映各国海洋物权的一类法律,这种法律是长效性法律,一般可以影响各国几个世纪。
相关法律: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5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
〖本文小结〗
一、一般认识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称是国家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是包裹式、立体化、面积大、多用途、广谱性和物权关系区域化、国际化之特种资源所有权。包括水流所有权、海洋岛屿岛礁和底土所有权、海洋生物所有权、海洋矿藏所有权、海洋航道所有权等等组合所有权,统称为“蓝色国土所有权”,是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专属所有权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类特种所有权。受国际法和国家法双重保护,物权关系区域化、国际化是最主要的标志之一。对外的物权关系,是本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他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或者海域可利用权之间的关系,这是矛盾最大、难以调和并最为庞大的物权关系;对内的物权关系,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法人集权化与民间分权化最为特殊的一类物权关系。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在各类所有权中的权重是最为巨大、最为出色的。中国是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超级大国,仅仅依靠陆地的自然资源就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时刻防备侵略者掠夺我国宝贵的海域资源。海域的最大弱点,是绝大多数区域是无人区,而许多荒凉的岛屿也不适宜人们居住,这意味着维护国家海域、保护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成本特别巨大。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永远高于经济价值,物权价值永远是第一位的,经济价值永远是第二位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不能用经济学眼光来贬低物权学,不能因为维护国家海域、保护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成本特别巨大而放弃维护与保护。中国必须建设一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和空军用于永久保护国家的海域资源,海军、空军的力量居于世界第二位都不行。因为虎狼帝国主义国家亡我之心不死,因为周边流氓侵略主义国家为虎作伥,仅仅对付一个强敌是要作很多准备的,对付多个敌人更需要十足的准备。
特别奇特的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受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双重保护的。如此这般的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普法用法上还有许多空白点。当我们记不住这些法律和条文时,我们不妨记住一些相关概念、法理逻辑,弄懂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内、国际物权关系,将维护国家的权利与自己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尽管大多数中国人不是海上的渔民或者其他的作业者,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权利,有些红利是间接享受到的。海洋资源每年对于国家的贡献很大,既为国家增加了财富、巩固了国防力量,又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增添了美味佳肴。
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非常简明扼要,而其中蕴含着很多深刻的道理,包含着最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深入领会。面对物权矛盾和权利异化时,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武器和法理武器化干戈为玉帛,化腐朽为神奇。
二、再度分析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连带式、立体化之纵横交错的物权大礼包。1、本位权。就是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海域上面的空域专属所有权、海域内海岛海礁石海底之国际专属土地所有权、海洋渔业以及海洋动植物专属所有权,海洋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及其他专属所有权,亦即国家的海、空、陆一体化专属所有权。本位权的物权价值大于经济价值,是国家海域主权项目下的特种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2、延伸权。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指除了国家的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之外的“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的面积约相当于国家领海的17倍,故延伸权比本位权的势力范围更大。延伸权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应当是平行的,是依附于国家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并列专属所有权。3、附带权。如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周围航空识别区空管权以及海管权,外国船舶、飞机无害化通过的管辖权,外国军事活动的排他权,打击海盗、走私的缉拿权,海难、海空难紧急教授权等等。附带权的物权价值大于经济价值,是依附于一级和二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并列专属所有权。4、申请取得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主要是申请国政府通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批准,公海资源利用权合同成立并登记的当日起生效。沿海国和内陆国只要是国际会员国,都可以申请此项国际化权利。在众多国家法人海域权利系列中,只有此项权利是意定的、有偿取得的特种物权,其他的海域物权都是法定的、无偿取得的特种物权。申请取得权的物权价值大于经济价值,是依靠海洋法组织和国际海底资源组织而取得的特种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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